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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检索结论
您检索到的权威来源是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4月24日发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2〕14号),该决定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于2022年2月15日通过,
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与"误工费"最相关的条文内容
修改后重新公布的解释中,
第七条对误工费作出了明确规定,原文如下: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这一条正是"退休人员、无固定收入者误工费按什么标准算"的直接法律依据:先看有无固定收入,无固定收入按近三年平均收入,举证不能时
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而非笼统套用某一标准。
其他要点
- 第二十二条(本次修改的重点之一)明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均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这为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赔偿的计算口径提供了统一依据。
- 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结合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
- 本次修改体现了城乡赔偿标准统一的导向,且明确"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适用新解释,施行前的行为按当时的规定处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2022年4月27日发布)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法释〔2022〕14号全文,读者可自行核实原文。